《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施行“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我们在行动

2019-03-02 09:0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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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德州3月2日讯(记者 王婷)记者从德州市总工会了解到,为迎接“三八”妇女节的到来,提高德州广大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3月1日上午,德州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德州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德州市总工会在德州市中心广场共同举办“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

   

 

 

  为推动《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现场工作人员为过往群众、女职工讲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分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德州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张静接受记者采访,对《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行解读。

   

  据介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6条,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在产假方面,《办法》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