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2019-06-25 11:2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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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德州6月25日讯(记者 吴美琳 通讯员 张群)6月25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两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了毒品犯罪案件五大典型案例。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65件111人。在判处的刑罚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78人,占总人数70.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人,占总人数19.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占总人数9.9%。12个基层法院均有涉毒案件,多则8件,少则2件。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两个罪名,其次是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出现了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新型犯罪。 

  当前德州市所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前科、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比例上升。2.犯罪分子文化程度低,流动人口比例大。3.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90后占相当比例,女性犯罪比例增幅较大。出现00后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4.自制毒品有一定比例。5.通过快递,伪装后邮寄毒品仍占很大比例,驾驶车辆跨省、地区运输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件增多。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增多,且犯罪多出现在农村,犯罪人员年龄较大。7.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地点多起出现在宾馆、被告人家中。8.零包贩卖为主,占比90%以上。9.犯罪手段呈现出网络化趋势。翻新的藏毒、运毒、贩毒手段对传统的取证方法提出挑战,给侦破、审理工作增加难度。 

  同时会议通报了德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阳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案情】2014年5月-10月,被告人阳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747.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8.22克。被告人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747.96克,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297.08克。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并依法适用财产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对罪犯阳某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案例二】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徐某,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 

  【案情】2016年8月27日17时许,德州市公安局鲁冀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对河南省平舆县开往天津的长途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行李架上有一手提包,包内藏有白色透明晶体一包,在民警对车内乘客进行询问时,被告人徐某趁民警不备弃包逃跑。经鉴定,查获的白色透明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量为207.54克。2016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河南省平舆县被抓获归案。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携带毒品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跨省、长途运输毒品,被判处重刑。 

  【案例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被告人严某,男, 1967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人陈某,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人谷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人万某,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人李某,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案情】2015年5月-6月份,被告人严某、陈某在乐陵市租赁厂房用以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并联系雇佣被告人李某进行设备安装和技术生产。严某、陈某又找来被告人谷某参与投资负责原料供应,被告人万某参与生产、买卖。从2015年12月-2016年6月份,非法生产“邻酮”共计3150千克,先后卖掉3140千克。生产期间,张某在没有盐酸和甲苯的经营许可及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卖给陈某盐酸共计20000千克。另外,张某某在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份,分三次销售给张某甲苯共计14000千克,张某将甲苯全部转卖给了陈某从中牟利。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被告人谷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被告人万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多名被告人非法买卖制毒化工原料,均被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四】贩卖毒品零口供定罪案 

  被告人崔某,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 

  【案情】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崔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使用QQ与上线联系,通过快递包裹邮寄方式向下线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24克。崔某拒不认罪,否认其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不认罪,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从重处罚。 

  【案例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被告人房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胡官屯镇。 

  【案情】2016年冬天,被告人房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家中北院西北角处。2017年5月15日,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到房某北院,发现房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并当即予以铲除,共计546株。经鉴定,房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虽及时铲除,未造成严重后果,亦给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