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两长”同庭: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5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9-07-16 16:4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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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德州7月16日讯(记者 吴美琳)7月16日上午,德城区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对盛某辉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盛某辉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由德城区法院院长韩秀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印江、人民陪审员徐建军组成合议庭。德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戴志军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案情简介: 

  自2018年6月8日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组成以盛某辉为首要分子,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事先预谋、分工协作、交叉结伙,先后在河北、天津、聊城以及我市多地流窜作案:先通过微信或者陌陌聊天方式与陌生男子加为好友,然后由袁某、马某微或者李某洋与男子在宾馆或者日租房见面,其他被告人收到信号后,闯入房间,以捉奸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或者要挟手段,劫取或者强索见面男子的财物。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以盛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累计作案达8起,涉案金额达5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董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另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七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抢劫、敲诈勒索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盛某辉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洋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积极退赃,被告人董某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董某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德城区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盛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被告人高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被告人孙某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被告人马某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董某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德城区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切实履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政治责任。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方向、细化措施,持续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切实把中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省、市、区委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充分体现了从严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德城区法院共受理恶势力犯罪案件6件37人,宣判5件31人。下一步,为扎实开展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德城区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念”、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严惩,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扎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