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2019-08-27 17:2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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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7日讯(记者 吴美琳 通讯员 李国栋 杨宗利)8月2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德州市将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也是德州市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德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德州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据了解,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能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也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