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法院创新将公证机制引入司法鉴定程序
鲁网10月24日讯(记者 吴美琳 通讯员 李少勇)近日,德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创新将公证机制引入司法鉴定程序,委托某公证处在司法鉴定现场进行公证,并邀请公证员参与现场勘验。
在原告山东德州某公司诉被告某开发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某小区17号、20号住宅楼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提出,因工期要求,在鉴定勘验结束后必须发包给其它公司继续施工,但原告担心纠纷未了证据先失。根据这一情况,德城区法院建议引入公证程序,双方同意后,经当事人申请,德城区法院委托德州市某公证机关参与,在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前,对现场勘验证据资料进行公证。具体内容包含:
(一)对委托方提供鉴定材料审查分析,并对明确的施工节点进行公证。
(二)司法鉴定现场勘验时,对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测量并拍摄的建设项目完成工程现场图片和视频资料进行公证。对鉴定机构所记录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证据进行公证。
(三)司法造价鉴定计算方式方法及相关问题进行确认,并公证。
无独有偶,在德城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原告山东德州某单位诉被告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某小区幼儿园、小学教学楼未完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时,德城区法院同样将公证机制引入了司法鉴定程序。
以案说法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按一方要求,现场勘验后继续施工,则原鉴定现场不复存在,前期施工节点失去客观资料。将来若出现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或对判决不服的情况,将失去重新鉴定的条件。将公证机制引入司法鉴定程序,增加了现场所收集证据的公平公正性和权威合法性,既通过权威机关保留了现场固定了证据,又不耽误被告工期安排,为未来诉讼中的各类不确定因素提供了公正权威的证明材料,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其它方面应用中,如易损易变物品的司法价值评估,如水果、蔬菜、禽畜等,一般在勘验后标的物的性状会发生自然改变,或勘验后急需处理,也可引入公证机制,通过权威机关保留现场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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