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及全民 普法万家——德州经开区长河街道东风社区组织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鲁网11月5日讯(记者 赵洪斌 见习记者 李晓冉)为响应号召,11月5日,德州市东风社区联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组织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吕莹在活动中,围绕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物业纠纷三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向社区朋友详细的说明相关法律条例,旨在提高大家识法、懂法、信法能力。
并针对常见的“离婚、再婚”“相关抚养权”“共同财产”等问题,进行相应的解答并给出建议。
宣讲活动结束后,东风社区组织广大社区朋友向经开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吕莹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法院相关负责人耐心地回答广大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援助。
本次宣讲活动,在践行新时代文明实践的同时,也极大提高了广大社区朋友对《民法典》的认识程度,努力让社区每一位公民都做到知法懂法。
附本次宣讲有关《民法典》条例:
【民法典】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942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944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第1077条(新增)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