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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前刑庭法官共谈“辩审冲突” | 浩略刑辩论坛

2024-12-24 08:26:56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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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3日讯(记者 赵洪斌)12月20日,浩略刑辩论坛(第4期)在浩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成功举办。本届论坛以“前刑庭法官谈辩审冲突”为主题,是行业内首个由前法官谈辩审冲突的论坛。十余位曾在北京、天津、辽宁、山东等地法院刑庭工作经历的律师就辩审冲突依次发言,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以及原北京高院刑二庭庭长朱军进行点评,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蒋为杰主持。论坛以线上线下形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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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为杰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

  高文律师事务所李元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在主题发言中提出,辩审冲突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法官限制辩护人的出庭权、发言权。二是对审判程序问题的争议。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冲突有以下原因:一是制度原因、体制原因。二是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应用有分歧。三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四是效率与公正的矛盾。五是情绪和沟通方式的问题。避免辩审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从制度层面来讲,需要完善法律程序的规定。二、在培训方面,要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培训。三、在沟通机制上,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康达律师事务所孙振勇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要客观看待辩审冲突,并谈了辩审冲突问题的成因,以及对于未来的期待。他并提出了辩审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在制度改革层面上,把庭审中心化和实质化作为明确的方向。其次,针对法律人的主观意识层面,建议审判人员和辩护人群体真正把庭审中心化和实质化的理念贯彻到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言一行中去。

  汇祥律师事务所王亚伟律师(曾在天津市某法院工作)认为,辩审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官律师个性差异。二、辩审沟通渠道不畅。三、案多人少矛盾日趋严重。四、“三长会”“内请制度”变相存在。五、律师地位的提升,开始争取更多的权利。她并表示,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和作为辩方的律师的名字都会写进裁判文书,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只有相互理解,良性互动,才是最完美的结局。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审辩冲突存在的基础是裁判者中立问题;导致审辩冲突的两个原因是侦查机关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和公诉机关不严肃的起诉内容;三种辩审冲突易发情形分别是法官不认可律师辩护地位、不批准律师申请、不保障律师发言;缓解辩审冲突的四个建议分别是法官要理解辩护人的诉求、法官要以权利保障和时间保障来换取理解、辩护人也要理解法官的诉求、辩护人要把握好时机进行有效辩护。

  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朱锡平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应然的等腰三角形并不真实存在,法官也不是绝对中立的第三方。法官不是绝对超然的,有自己的利益考量,比如考核、指标、审限等等,会导致规定动作变形。修改刑诉法是一个好的解决冲突途径,但要做到以下三点:一要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二要抓住主要矛盾,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无限需求与有限的优质的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推行重大的改革举措之前,需要认真调研一下一亩地到底能产几斤粮。

  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宁志律师(曾在辽宁省某法院工作)认为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造成辩审冲突的主要原因;表面上看冲突的是程序问题,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辩审冲突根本原因不是在法院产生,而是矛盾都集中在法院爆发。他并总结了容易引发辩审冲突的几个问题,包括:1、非法证据排除问题;2、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3、申请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问题;4、关于管辖权的问题;5、指定监视居住问题等等。

  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张利剑律师(曾在山东省某法院工作)认为,要正确对待辩审冲突,不能随意把责任加到辩护人或法官头上。从律师层面分析,发生辩审冲突的绝大部分为外地律师参与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次性辩护、表演式辩护、积极对抗式辩护。律师亟待提高沟通能力和说服能力,刑事专业能力的差别也系造成双方冲突的原因。从法官层面分析,傲慢、偏见、专横,缺乏耐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态度,固有的、执拗的法律逻辑和思维方式,缺乏对具体案件庭审前以及庭审中工作的统筹安排都是导致与律师冲突的原因。

  嘉潍律师事务所安彦增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辩审冲突的原因,根本上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没有真正把刑事案件的处理展现在庭审中,一直提倡的庭审实质化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个体方面来说,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法官肆意行使诉讼指挥权。他并认为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的理解容易产生回避冲突,公安滥用管辖规定将和本地联系很弱或者没有联系而创造联系的案件进行非法立案容易产生管辖冲突。

  浩略律师事务所蒋为杰律师(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认为,辩审冲突往往出在程序问题上,而非实体问题上。案件进入法院后依次在以下8个问题上容易产生辩审冲突:1、委托问题。2、复制同步录音录像问题。3、管辖与回避问题。4、非法证据排除问题。5、证人出庭问题。6、庭审发言问题。7、二审开庭问题。8、再审阅卷问题。蒋为杰律师并表示,法院对案件决策机制是4层立体式的。一是由法官决定;二是由本院决定;三是由上级机关决定;四是由制度决定。深刻理解了4层立体式决策机制就会明白理解法官,就不会有很高的期待和很深的怨恨,就不会产生激烈的冲突。

  在点评环节,韩旭老师和朱军老师对以上主讲嘉宾的精彩分享进行了细致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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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旭曾在河南省某法院工作

  韩旭老师对审辩冲突的性质进行了定义,分析了审辩冲突在主体、场域、表现形式、冲突事项、危害等方面的特点,探讨了审辩冲突五个方面的成因,提出了改善审辩冲突的七个建议,并指明了律师如何避免审辩冲突的应对之举:各种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载明具体内容;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指挥;如果认为法官的诉讼指挥违法或者不当,可在休庭后提出以换取“量刑补偿”或者“量刑优惠”;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刑诉法第238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为由提起上诉;态度理性平和,对法官运用法条、法理进行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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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军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

  朱军老师提出辩审不应产生冲突,认为用冲突这个词并不合适,只能说是分歧。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均不一致,相当于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法庭总要有一个指挥者,法官就是案件最后的裁判者、决定者。辩护人与审判人员应当相互理解、包容、尊重,换位思考、充分沟通,减少极端的冲突发生。

  未来,浩略律师事务所将不断深化刑辩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品牌影响力,以浩略刑辩论坛为平台,聚焦实务前沿,共探理论新知,欢迎广大同仁了解浩略刑辩、参与浩略刑辩、共建浩略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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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