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网点布置出炉 常年销售点17家 临时销售点140家

2019-01-24 09:53:00 来源:德州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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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德州1月24日讯 1月22日,记者从市安监部门获悉,今年春节我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网点布置出炉,网点数量基本和去年持平。其中,常年销售网点17家,临时销售网点140家。从网点分布的情况来看,德城区90家,运河区24家,经开区43家。

  在布点上,我市中心城区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零售经营店不得设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符合城区安全生产、城管管理等部门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要求的条件;零售店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建立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向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签订安全合同;不得直接向生产厂家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货;零售店实行专店(专柜)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另外,零售场所不得住人,不得设置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零售店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它烟花爆竹销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配备5公斤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摆放位置要醒目易取,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德城区安监局下发的《2018-2019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及行政许可的通知》还明确提到,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及时申报变更。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区安监局将撤销零售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零售单位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据介绍,烟花爆竹许可证分为常年销售许可证和临时销售许可证,常年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个月。通常情况,每年的12月份初,计划在春节销售烟花爆竹的临时销售网点,早已经提前申请了临时销售许可证。根据市民购买习惯,一般在小年过后(腊月廿三)陆续在街头摆摊,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正月十六之前。

  记者先后联系了德城区、运河区和德州经开区三区安监部门,德城区、德州经开区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在网点的设置上和往年持平;运河区的相关负责人提到,和往年相比,常年网点减少了1个,临时销售网点减少了3个。

  据统计,目前德州市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23家。

  德城区:临时82个常年8个

  运河区:临时20个常年4个

  经开区:临时38个常年5个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