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级政府采购有了“新办法”供应商别踩这七条“红线”
鲁网12月20日讯 19日,记者从德州市财政局获悉,为加强德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管理,德州市对原《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为了方便采购、鼓励竞争,协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在3家(含3家)以上;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在我市推行网上商城后,原则上优先征集为网上商城供应商。
新办法明确,协议供应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霍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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