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涉疫情家事案件审理工作?德州中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指导意见

2020-03-11 13:48:00 来源:德州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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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11日讯 隔空调解、温情处理、延伸服务……3月10日,记者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家事审判实务问题,进一步做好涉疫情家事案件审理工作,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该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审理涉疫情家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涉疫情家事案件意见,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意见提出,要推行“隔空式”调解,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基于疫情防控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要尽量避免线下非必要庭审、面对面调解等审判活动,尽量利用线上开展庭审、调查、调解活动。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本是家庭成员,因居家隔离、社区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有较长的共处时间,要充分借助这一时机积极通过电话、互联网、微信等媒介开展调解活动,促使双方缓和矛盾、化解纠纷。

  推行“温情式”处理,积极应对疫情难题。各级法院对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等家事案件中涉及家庭财产保全、分割的,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客观因素,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审慎适用实物分割或变卖等措施,防止家庭资产在疫情暴发期和疫后调整期的不合理贬损,强化家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推行“延伸式”服务,积极传递正面能量。建议各级法院对确诊、疑似、居家隔离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的临时监护问题,与社区、民政、公安机关及时对接,提前介入,视情况采取法律咨询、专项调解、线上疏导等一系列措施,形成针对性应对方案,彰显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推行“逐案式”询问,严格防止家暴危险。各级法院将对已判决、调解的涉及定期履行的探望权、赡养纠纷等重点案件进行回访,建议涉案双方充分理解、相互体谅,灵活变动履行方式,避免因疫情发展及防控导致有关义务人履行受阻而出现的新纠纷。在推行“启发式”疏导、“灵活性”分析、“周密性”研判、“补救性”机制的基础上,全市法院将推行“综合性”分析,妥善认定相关证据。对于家事案件中证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出庭的,应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不应简单以“证人未出庭”为由做出对证言不予采信的结论,要强化对证据链的综合分析、整体判断,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