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出台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项目第一引荐人最高可奖500万元

2020-03-16 16:05:00 来源:德州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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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16日讯 3月12日,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印发,根据实体项目投资额、到位资金等情况对项目引荐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

  办法明确,奖励对象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项目投资的第一引荐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在编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第一引荐人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在编人员,奖励兑付到所在单位,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项目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在我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符合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符合我市现代优势产业体系,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能耗等限制性政策要求等(内资项目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企业、基金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等不在认定范围;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独立投资的高技术项目;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或独立投资的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实体项目,项目分期建设的,以一期投资额为准;外资项目按合同外资额(以合同签订日期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的2倍计算总投资);世界500强企业(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项目,中国500强企业(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项目;总部机构(包括地区总部和结算、销售、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要求。

  奖励标准方面: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独立投资的高技术项目,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或独立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至5亿元人民币的实体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重大实体项目,其中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含)至10亿元人民币的,最高按到位资金的1‰对第一引荐人进行奖励;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含)至30亿元人民币的,最高按到位资金的1‰对第一引荐人进行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人民币(含)至50亿元人民币的,最高按到位资金的2‰对第一引荐人进行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外资项目到位外资按FDI口径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省商务厅公布数据为准;到位外资额以到账日期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的2倍计算。对总投资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别重大招商项目,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项目,原则上再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0万元奖励。对总部机构项目,最高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