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04-10 14:07:00 来源:德州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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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0日讯 3月3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意见(试行)》,统一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标准、丧葬费适用标准,消除城乡差异。

  日前,乐陵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官工作室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事故中,受伤农村户籍原告周某某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了残疾赔偿。周某某是农村户籍,按照原来参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为35550元,现在按城镇居民标准可获残疾赔偿金84658元。

  据了解,2020年度的赔偿标准按照《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执行。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执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执行。2020年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最新发布的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计算。《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另行起诉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