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出台办法要求城区住宅区须建社区服务用房
鲁网12月3日讯 近日,德州市委组织部、德州市民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德州市城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德州市居民住宅区所属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城市基层治理。
本《办法》实施区域包括德州各县市区的城市社区,村庄规模调整后产生的农村社区也可参照实施。《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小区党群服务站(社区服务站)建设,包括加强党的建设、民主协商、文体活动、老年人日间照料等功能的室内场所,以便统筹各类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居民群众。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中,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一般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不足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要与新建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要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便于服务居民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出售。各级各部门单位因在项目规划、验收等环节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居民住宅区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发现党员干部失职失责等违法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霍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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