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明年起施行

2020-12-04 11:01:00 来源:德州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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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4日讯 12月3日,来自德州市政府的消息,为防治燃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德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其中,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职责调度、协调、督导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工作,依法督导工业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煤炭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燃煤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燃煤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责负责单位煤炭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管。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燃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对燃煤污染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

  办法明确,德州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耗煤行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德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煤炭消费总量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德州市人民政府约谈,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追责问责。对燃煤污染负有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怠于履行煤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