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20万元

2021-01-07 15:41:00 来源:德州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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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7日讯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强化社会监督,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与修订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印发的《暂行规定》有奖举报奖励金额由500元至2000元三个档次调整为100元至50000元九个档次,并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2019年,我省曾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于2021年5月31日有效期满。结合生态环境工作实际,我省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拓展了有奖举报途径,除“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之外,将“12369”网络和微信举报、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 66226110)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新的《暂行规定》还提高了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原有奖举报奖励金额为500元至2000元三个档次,此次修订将奖励金额调整为100元至50000元九个档次。根据举报人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例如,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举报人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此外,《暂行规定》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新的《暂行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