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03-05 13:3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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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5日讯(记者 吴美琳)3月5日,德州市就《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发布,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慧晶,德州市委宣传部副处级干部、三级调研员潘全柱,分别就《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情况,起草过程和贯彻实施安排进行介绍。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11月30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41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和支持、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起草过程中,起草组依托媒体资源广泛开展“德州群众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投票活动等社会调查,收录社会意见6万余条,确定了德州群众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10项。起草组广泛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对治理不文明行为的意见建议,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立法经验、结合德州实际、贴近文明城市创建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条例》初稿,并多次进行集中修改,最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 

  本《条例》采用新的立法模式,体现德州地域特色,彰显时代特征,聚焦实际问题确立公共秩序文明、交通文明、公共环境文明、社区文明等12类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形成促进合力。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德州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将极大地促进全市上下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有效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大力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