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发布新修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鲁网3月31日讯(记者 吴美琳 见习记者 蔡新雨)3月31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梁少宗,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路平介绍修订背景和依据、修订原则和过程、主要内容和修订重点。
《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3月20日经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本次重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牵头部门、决策事项目录、层级监督、合法性审查的期限等方面进行修订。另对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名称进行调整,条款数量由36条增加至41条。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第三条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规定决策事项目录制定、调整时须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和目录编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目录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另外对决策事项目录的提报、论证、决定、公布程序进行细化。强化层级监督,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目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进一步细化重点程序条款。对五大程序作了完善:公众参与方面明确了参与方式和反馈规定,增加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条款;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方面,增加“中立性”要求和专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增加风险评估条款和委托评估规定;细化了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档案管理职责;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送的材料,增加了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要求。增加了宣传解读规定。
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对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德州市《规定》采用指引性条款,依照上位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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