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处罚五十万元!《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04-28 16: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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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28日讯(记者 吴美琳)4月28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建国出席发布会,介绍《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共设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28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部门职责等内容。确定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投放,共5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规范、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职责等内容。 

  明确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并确定了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共5条。主要包括分类收集、运输模式,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规范,分类处理规定,处理单位规范,厨余垃圾产生、收集单位规范等内容。 

  明确规定了:“(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三)厨余垃圾采取生化处理技术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共3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的宣传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监管单位和个人权利、计量收费原则、经费使用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对禁止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等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污染纸张、烟头、灰土等。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煤渣,应当单独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点。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