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9月1日起占用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将被处罚

2022-07-22 17:12:35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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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2日讯(记者 吴美琳  见习记者 蔡新雨)7月22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李振,德州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梁少宗出席发布会,解读《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对于解决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这一难题,《规定》采取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对策。在“疏”方面,《规定》第二十条对拟建、在建住宅小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进行了规范,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的督促和指导。在“堵”方面,《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提出了要求: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规范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做好充电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对于解决解决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这一难题,《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安装智能道闸的住宅物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救援车辆顺畅进出住宅物业的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老旧小区周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进入老旧小区前的进出口消防车通道通行顺畅。

  《规定》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对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消防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等”,直接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比如,《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其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