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2023-08-16 17:02:3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8月16日讯(记者 吴美琳 见习记者 李文函)8月15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文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张小雪出席发布会,介绍德州法院2022-2023年度《德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德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

 1.某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耿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农业农村局、夏津县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夏津县管辖范围内的漳卫河、马颊河干流、支流,位于上述河流之间的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等捕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等行为。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联络耿某某驾驶铁质小船,采取逆变器电鱼的方式在马颊河支流的人工水道捕鱼,捕获鲤鱼、鲫鱼等97尾、渔获物28斤。二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危害了水生态环境。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由陈某某、耿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用并通过增殖放流鲫鱼苗和鲤鱼苗合计2730尾的方式修复被损害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县法院在增殖放流3个月后,对增殖放流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查验了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效果。

  典型意义:该案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责任修复+执法监管+检察监督+强制执行”的环资综合治理效能。在依法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通过增殖放流,更加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督促被告人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害,修复生态,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双赢。

  2.某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5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多次向陈某、白某、高某、张某等人非法出售画眉共计59只。此外,被告人白某、高某另从他人处非法收购2只鹩哥,陈某另从他人处非法收购2只画眉。经鉴定,涉案动物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被告人涉案价值在6万余元至29万余元不等。犯罪后,被告人黄某、高某、张某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判决五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评估费,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科学和社会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逐步提升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警示教育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3.某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为防止其苹果园内苹果遭到鸟类啄食,将捕鸟网架设在苹果园四周。2021年3月5日,公安机关巡逻发现捕鸟网上有92只鸟类尸体。经评估鉴定,本案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77只,价值总额为44,4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4,400元,其中直接赔偿15,000元,剩余29,400元按照每月2450元标准,以张贴宣传标语、进行义务宣传讲解等公益宣传活动代偿,服务期为十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判令王某以张贴宣传标语、义务宣传讲解等公益活动方式劳务代偿损害赔偿,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体现了司法保护的温度。同时,警示种植者应采取合法手段保护果园,勿因“捕鸟网”而落入“法网”。

 4.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田某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1月、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无危险物质经营许可证,从王某、田某、某化工公司处共收集化工废料约76吨,弃置于老城镇垃圾转运站,严重污染环境。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上述化工废料均为危险物质。2018年1月,被告人田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生产二甲基甲酰胺过程中产生的化工残渣约20吨。被告人李某将该批化工残渣长期弃置于老城镇垃圾转运站,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二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预防与惩治功能。该案的查处、判决亦彰显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守护生态环境上的作为和担当,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守护蓝天、碧水和净土。

  5.王某与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2年5月19日,在闲鱼平台陈某处购买两台芯动al0服务器,下单后王某支付全部货款。因王某未在收货地点,货物于2022年6月14日退回至陈某。后经双方协商重新发货,但王某以货不对版拒收并退货,陈某收到退货后一直未予退款,王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案涉服务器并非普通服务器,而是用于挖比特币的“矿机”。

  裁判结果:本案双方所涉交易“矿机”,实为在网络上“挖矿”(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王某明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矿机”进行“挖矿”,陈某与王某之间就购买“矿机”形成的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已将货物退回陈某,陈某应当返还王某机器款,因陈某、王某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因合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王某要求陈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对民法典生态文明原则的贯彻。本案对各类市场主体起到很好的价值引领和提醒警示作用,提示引导公众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承担社会责任。

 6.王某与刘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刘某系某村的前后邻居,刘某在家中院落里养了数头牛,王某认为刘某在院子里养牛的行为导致空气质量恶化,并且对夏季排水造成影响,多次反映问题,要求将养殖挪移。畜牧管理部门认为刘某作为散养户,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现场调查后也未认定刘某的养殖行会造成空气污染。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停止养殖、清除废弃物。

  裁判结果:刘某系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养户,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的养殖行为会造成空气污染并对其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裁判生效后,德州两级法院联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畜牧管理部门、镇政府、村委会联合进行“判后回访”,指导刘某做好粪污处理,保持院落整洁。

  典型意义:近年来,德州法院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审判引导力度,该案中,一审、二审两级法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镇政府、村委会进行“判后回访”,在案件判决后,通过回访再约谈、判后释疑、督促执行等多种形式,帮助当事人从内心真正服判息诉,用司法温度强化司法力度,即兼顾了特殊人群的生产生活需要,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清洁环境的迫切愿望。

  7.刘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自然罚字【2021】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5.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坑塘、居民点土地罚款共计11,232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要求撤销处罚决定,退还其缴纳的罚款。

  裁判结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给刘某留够三个工作日的听证时间,属程序轻微违法,对刘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刘某未经审批占用坑塘水面修建仓库,对其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因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轻微程序违法,但对刘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仍具有强制执行力,下一步可申请强制执行,对破坏土地的行为进行打击。

  8.某县人民法院对加强耕地保护发出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甲等人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辖区内部分村庄存在坟墓占用耕地的现象,不仅违反耕地和殡葬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加剧了人地矛盾,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推进实施,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一、加强耕地保护力度。提高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扩大耕地保护宣传覆盖面,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科学规划布局,提高耕地利用率。严格巡查耕地保护和利用状况,及时处理违法破坏耕地、占用耕地行为。二、积极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加强殡葬配套设施整体规划,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逐步消除坟墓占用耕地现象,缓解农村人地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三、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殡葬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做好基层群众教育引导,倡导殡葬领域新时尚、新风貌,逐渐形成文明、和谐、守法的殡葬新风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

  典型意义: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及耕地保护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是将耕地保护与农村移风易俗、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的典型经验作法。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保持良性互动,为法治政府的建设贡献法院力量,人民政府对法院司法建议作出的积极回应,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魄力与勤政务实的为民情怀。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