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调整 12类建设项目减免方式明确 德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政策发布

2023-09-01 17:35:0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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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1日讯(记者 吴美琳 见习记者 范梦琪)9月1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德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洪林,市财政局三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荆浩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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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征收范围。凡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德州天衢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德城区辖区内市管项目和德州天衢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德城区辖区内区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德城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陵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陵城区具体负责。

  征收标准。《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中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中仓储用房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减免政策。《办法》规定,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执行。配套费具体减免政策执行全省统一要求。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新出台的《办法》对照原政策做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整合征收项目,新《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原来分别缴纳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调整为一次性缴纳配套费。二是严格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再属于配套费支出使用范围。三是调整征收标准,一般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中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中仓储用房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四是规范减免管理,新《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执行全省统一规定,对12类可享受减免的建设项目及其具体减免方式分别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级必须严格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

  为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办法》明确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8月14日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时间节点,本《办法》继续沿用了原配套费政策(德政发〔2020〕8号)有关规定,即房产开发类项目可在施工前确定缴费面积,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