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劳动仲裁” 德州仲裁委员会创新机制服务企业

2023-11-15 15:50:32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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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15日讯(记者 范梦琪)11月14日,德州市召开“发挥仲裁特色优势 创优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德州市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郑玉宽,市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纪芳强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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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来,德州仲裁委员会开展“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活动,在对企业调研走访和办案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对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和职责边界认识不清,存在跑错服务窗口、打错服务电话等情况。

  基于以上原因,德州仲裁委员会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决定开展“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活动。

  首场“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活动在宁津举办。德州仲裁委员会实地参观了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并针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工伤待遇支付、承揽合同履行纠纷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讲解授课,进一步提升了与会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能力,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德州仲裁委员会将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大局,深化“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联动机制,计划在2024年6月底前,在全市其他县市区开展“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协同服务企业活动,满足企业多元化仲裁法律需求,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仲裁服务和法治保障。

  会上,德州市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郑玉宽,对于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如何选择仲裁处理的问题,做出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但是,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选择仲裁解决。

  选择仲裁来处理经济纠纷,一定要有仲裁条款,一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在合同中附加上仲裁条款。二是在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后,经过协商,达成仲裁协议。也就是说,在纠纷发生前和发生后都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条款一定要明确,具体格式是: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样,德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发生纠纷后达成的仲裁条款,就可以来处理经济纠纷。

  仲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仲裁受到越来越多市场主体选择,是因为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具有独特优势:

  一是自主性。仲裁没有行政级别、地域管辖限制,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程序等;

  二是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德州仲裁委员会设有由各领域内的专家、教授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纠纷解决的质量;

  三是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对仲裁案件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能上诉,立即生效。按照《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简易程序案件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案件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有的调解的案件甚至当天申请仲裁就可结案,一裁终局制度大大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