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费者权益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解读如何理性维权

2021-07-10 08:4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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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10日讯(记者 吴美琳 通讯员 于雪)每年的“3.15”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可消费却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如何采取正确途径维权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提醒您,消费时,消费者务必向商家索要发票或相关凭证,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购物页面截屏、购物票据、快递单号等,并妥善保存,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有据可查。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及时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投诉热线或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综合执法部提醒消费者,应当理性维权,切勿过度维权,或是捏造事实进行投诉举报,以此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过度维权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且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而陷入被动。

  综合执法部始终致力于为消费者营造值得信赖的消费环境,面对广大消费者最关心、关注的食品问题如何维权,综合执法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认定十倍赔偿的一个标准,但食品包装标签出问题,是否就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标签标注的不当内容不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隐患,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就不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反之,如果因标识不明或不当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则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部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执法部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倡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理性消费,合理维权。综合执法部将继续倾听消费者的声音,洞察消费趋势的动向,找准痛点,打通堵点,保障消费畅通,让消费维权不止停留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真正走到百姓的身边每一天。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