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受贿人提供银行账户收取赃款 德州市首例洗钱罪被告人被判刑
鲁网11月3日讯 近日,德州市首例洗钱罪被告人刘某甲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依法宣判,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2月,平原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乙、徐某某等人涉嫌受贿案过程中,发现刘某甲在明知徐某某收受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为徐某某提供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洗钱犯罪。2020年5月,平原县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交有管辖权的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派员协助办理。近日,被告人刘某甲洗钱一案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醒,远离洗钱要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责任编辑:霍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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