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发布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鲁网6月17日讯(记者 赵洪斌 通讯员 王法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2015年5月,德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5〕7号),该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管理工作,优化发放流程,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对原《办法》修改。5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提出了总体目标和要求;规定了发放范围及条件,明确了高龄津贴标准;优化了发放流程,取消了申请、审批程序;明确了公安、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政策的有效期进行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调整主要内容为:
扩大发放范围。发放范围扩大至年满80周岁以上,年满80周岁至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
提高补贴标准。年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300元提高到不少于500元。
优化发放程序。取消了原来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村委会根据公安派出所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进行信息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直接发放。
坚持属地管理。将原《办法》中规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及市属企业中符合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统计、审核、发放工作下放到县(市、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发放。
责任编辑:霍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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