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区“禁鞭”第三年记住!只有这几天才能放鞭炮

2020-01-16 09:54:00 来源:德州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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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16日讯 春节要来了,那些记忆中燃放鞭炮的“烟火气息”也会随之而来。近日,德州市公安局发布《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燃”的同时,鼓励市民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的违法行为。其实,今年是德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三年,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悉,2018年1月,德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规定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东至减河东岸、西至鲁冀行政区域界线、南至南外环路以北、北至北外环路以南为限制燃放区域。陵城区范围内东至315省道-陵东路以西、西至德州东外环路以东、南至104国道以北、北至北外环路以南为限制燃放区域。要求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的,禁止燃放。

  据了解,公安机关作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提醒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重要军事设施;(三)文物保护单位;(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九)高层建筑物周边、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责任编辑:霍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