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意见 不得用民宅设立黑名单
3月22日,我省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等场地作为办学场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师资、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提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等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
在监管方面,《意见》强调,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霍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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